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恢复代销渠道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恢复代销渠道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恢复代销渠道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恢复代销渠道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恢复代销渠道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9月2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2023年9月6日,本公司发布了《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暂停代销渠道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9月25日起恢复本基金代销渠道的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恢复代销渠道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予以说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scam.com.cn)或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60231999)咨询有关详情。投资者暂不可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E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转入业务。如有代销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A类、E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转入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本公司网站公示为准。

  (3)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上银恒睿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开放日常申购、转换转入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9月2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将另行公告。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在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申请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遇港股通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注:M为投资金额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见下表:

  注:M为投资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自目标日期 2045 年 12 月 31 日次日(即2046年1月1日)起,本基金转型为“上银恒益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转型后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规定。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转换业务

  4.1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的标准收取。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根据各转出基金相应的赎回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申购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申购费与转出基金申购费之间的差额,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不同分段收取,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各自对应的申购费率分别计算,由申购费率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率低的基金进行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4.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4.2.1 适用范围

  自2023年9月25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办理本基金与以下基金的转换转入业务:上银恒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A类基金代码:013139)、上银稳健优选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A类基金代码:013397、C类基金代码:013398)、上银恒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代码:015234)。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转换业务以各销售机构为准。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

  4.2.2 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直接转换到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开放式基金,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

  (3)投资人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申请转换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自转换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5)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6)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

  (7)基金转换只允许在前端收费基金之间或者后端收费基金之间进行,不允许将前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也不允许将后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

  (8)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3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4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9)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0)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日(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为: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 = 转入金额-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份额 = 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11)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及转换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基金份额适用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最新业务公告中关于最低赎回份额及赎回后最低持有基金份额的规定。如投资人转换后该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余额,销售机构应要求投资人将余额部分一同转换。

  (12)基金转换业务与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优先级等同。

  (13)投资人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所需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14)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5)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否则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业务介绍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人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也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自2023年9月25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包括网上及微信)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5.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其申购费率相同。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销售机构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司直销渠道(包括网上及微信)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元(含定期定额申购费)。

  6 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1)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http://www.boscam.com.cn

  (2)上银基金电子直销平台

  ①上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https://trade.boscam.com.cn/etrading/

  ②上银基金微信服务号

  微信号:“shangyinjijin”

  6.2 代销机构

  (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客服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相关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日期、时间及办理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同时可以拨打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60231999咨询相关事宜,或登录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2)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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